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中,破产债务人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待破产案件的态度上基本上是为了卸包袱、维护稳定、甚至是为了逃避债务,关注的重点是职工安置,案件尽快了结。
在法院现有体制下,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不可能不受当地政府的影响,而且我国破产清算组大多来自政府、企业主部门、工会等群众团体,名义上清算组受法院领导,但实际上具体操作还是在政府部门指令下进行,而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有时也不得不依靠政府协调处理,因为职工安置对于破产案件的处理可说是举足轻重,法院对此是无能为力的,破产债务人涉外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理,也有赖于政府的支持才能处理。在这种现实情况下,破产案件的处理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就自然摆在次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