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项规定,外资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补贴收入,只要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免予征税,则企业可以不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补贴收入处理,也不需要作为接受政府捐赠记入捐赠收入处理,而是视为接受投资进行税收处理。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只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指明了专项用途,且没有指明要征税的政府补助,可以视为符合规定,免予征税。如果接受的补助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等,其资产的价值还可以与其他资产一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其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方面,外资企业还是应该按新准则规定处理,即在增加资产的同时,将此项资产记入当期损益或作为递延收益。纳税申报时,再进行调整处理。
二是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是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