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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五个问题

2023-08-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有四种观点。一是无效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二是有效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无特别规定,应依照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认定,即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三是效力待定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其他股东一项权利,可以看作是在被转让的股权上设定了一项他项权,因此,转让人属于限制处分权人,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涉第三人权利的合同,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时,只能是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他股东的作为。四是可撤销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只是对股权转让程序上的限制,而非对股权的实体上的限制,且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即视为同意转让。

二、同意、优先购买权与非交易型转让的效力

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分为交易型与非交易型。非交易型转让主要有继承、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交易型转让中要适用同意与优先购买程序,在非交易型转让中是否也要同样适用呢?

有观点认为也应当适用。因为非交易型转让也会导致股东本身的变更,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基础,不利于公司的稳定。本文认为不应当同样适用。

三、股权转让的撤销

受让人以转让人隐瞒出资瑕疵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践中争议的难点在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起点如何计算?有观点认为应当自合同成立生效起算。因为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应当先向公司进行了解,在变更股权时既可以向转让人索要出资证明,也可以向公司要求颁发新的出资证明,受让人如果没有尽这些义务,就可以推定其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撤销权行使期间自合同成立生效时起算。相反的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受让人在股权变更以前,很难进入公司内部去了解转让人出资的真实情况,往往是在成为股东后才发现。因此,还是应当自受让人实际知道出资瑕疵之日起计算。如有证据表明受让人知道已超过一年的,则其撤销权消灭。

四、阴阳合同的效力与处理

一种阴阳合同是实践中有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串通起来,通过签订超出其他股东意愿的转让条件的公开合同,阻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实际履行,另外又签订一份反映转让双方真实意思的私下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由此发生纠纷,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实践中有按照撤销权的规定进行判决的,也有的按照公开合同进行判决的。

五、职工股转让的效力及性质

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部分职工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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