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