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2、土地使用证或者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1)属于宅基地性质的土地还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住改商使用证明”,
(2)属于租赁使用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原件,
(3)如无土地证或房产证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不是非法占地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证明,
(4)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3、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经营者本人不能到场需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者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