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1.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1.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2.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3.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