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2)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
(3)是否签订合同不同。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
(4)是否由法院审查不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
(5)设立担保的程序不同。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
(6)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序不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