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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和收益权转让怎么区分

2023-08-0110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债权范围不同。
(二)合同主体不同。
1、债权让与的,原债权人(出让人)将合同权利义务均转让给受让人(新债权人)。
(1)债权全部转让的,出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出让人成为新债权人。
(2)债权部分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均是合同关系的债权人。
2、租金收益权转让的,原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变,债权人仅是将租金收益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没有取代债权人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
(三)从权利转移状态不同。
1、债权转让的,出让人转让权利的,应交付担保物给受让人,并配合受让人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保证担保、定金债权,优先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租金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仅能要求取得租金收益,不能要求根据原合同取得抵押权、质押权、保证担保等从权利。因此,为了保障受让人的权利,通常都会要求出让人或者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以防将来租金难以收回。
(四)资料交付不同。
1、债权转让的,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如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来往电报信等。同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知悉的一切情况,如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等,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
2、租金收益权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签署新的合同,提供有关租金支付的基础资料,但并非全部的合同资料。
(五)责任主体不同。
1、债权全部让与的,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若此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2、租金收益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基于租金收益权转让合同要求出让人承担责任。已向债务人履行租金收益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六)款项监管方式不同。
1、债权让与的,受让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监管债权,并要求债务人将款项打至新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一般为受让人的普通账户,并非监管账户。
2、租金收益权转让的,一般出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会指定一个监管账户,要求债务人按期将租金打入监管账户。
(七)破产隔离效果不同。
1、债权让与的,出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即使出让人之后破产,该债权亦非出让人的破产财产。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虚构交易恶意转移资产,否则,该债权与出让人没有任何关系。
2、租金收益权转让的,转让标的仅是未来收益权,并没有转让合同的全部债权,仍旧面临着被列入破产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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