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地位的推定
在海运实践中,货运代理人签发提单的现象并不少见,货运代理人签发提单,有可能是签发自己本公司抬头的提单,也就是货运代理行提单;也可能是签发其他船公司抬头的提单,自己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在货运代理人自行签发本公司抬头提单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已经取得承运人地位,一般是无船承运人,当然承担承运人的相应责任。而货运代理人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其地位仅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往往无须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尤其是在目的港发生的某些承运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更不可能要求在起运港的承运人签单代理人来承担。
但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货运代理人的行为也必须得到承运人的有效授权,这是代理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将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类似情况还可能出现在船舶管理人与船东关系方面。在某些案件中证据显示船舶管理人实际参与或甚至掌控了某航次运输,而船舶管理人又无法举证自己究竟按何契约、仅在何种程度上“管理”船舶,而并不直接“参与”运输,那么,该管理人就可以被推定为该航次运输的实际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