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经过验单或验货后,发现如下情况的,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①托收的款项,不是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托收款项;
③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的托收款项;
④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托收款项;
⑤验单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⑥虽是验单付款,但在承付期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格或发货清单不符;
⑦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
⑧款项已经支付,或价款计算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