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机构在申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力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约淡高级管理人员、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力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管理办法》等私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原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4、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准确、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治,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