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知情权实施的保障还需在三个方面提高:一是明确债权人知情权的救济程序。即把知情权的告知作为一种执行行为,如涉及该告知内容而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利用该条款申请复议。二是在债权人的知情权被损害后,应根据损害的程度不同,设计不同的救济。如没有告知涉及债权人非根本利益事项,执行机构应当有立即详细告知债权人的义务;但在一些涉及债权人根本利益的诸如案件不予受理、中止、终结等重大事项时,执行机关应有义务重新作出相应裁定或决定,并告知债权人。三是对执行程序、措施等执行行为的利弊及可能结果充分释明,如悬赏费用的垫付、不动产被三次拍卖后如债权人不愿抵债的后果、执行和解的利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