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申请人都熟知,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时,能够让消费者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通用名称指的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正因如此,《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根据商标法这一条的规定,商标仅仅只有商品通用名称的,不能被注册成商标。但是,“通用名称”具体指什么?
我国商标法对通用名称的具体认定并无明文规则,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
(三)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四)专家意见等。
典型的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例子包括:“高丽白+GAOLIBAI”指定用于人参;“苹果图形”指定用于水果;“502+五零贰”指定用于胶;“ZKT”(组合式空调机级代号和通用机组代号)指定用于空调机等等。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通用名称”指的是什么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