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包与挂靠在认定上不同。转包人、挂靠人对工程承接环节的介入时间不同,挂靠在总包签约前,转包在总包签约后;签约介入程度不同,承包条件及主要内容如果由借用资质者决定则是挂靠,由资质提供者决定则是转包;管理深度,被挂靠企业往往还参与部分管理,转包企业只在乎收取转包点数,都几乎不对转包事务进行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事实上转包与挂靠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因为无论转包、挂靠在签约之前几乎都会有接触甚至形成了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未签订相应法律文件,则难以判断是谁在主导项目获得这一过程。
2、转包与挂靠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转包只是转包合同无效,总发包合同只是存在违约,总承包合同本身还是有效的;而挂靠则会导致总包合同本身因不存在双方真实意思一致而根本未成立,挂靠合同自不必说;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承包合同应予无效。
3、挂靠与转包的行政处罚力度也不同,挂靠处罚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