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福利费补贴都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补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而下列福利费补贴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单位内人人有份的福利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各种支出。
因此,该单位所发“人人有份”的职工福利费补贴属于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