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便于携带外出使用。
2.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3.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向有关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5.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_限不得超过10天。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全国是统一的。
7.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