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
1.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是债权金额及其债权依据;
3.是执行费的交纳情况;
4.是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5.是债权凭证的期限。
(二)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1.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数额。
2.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
3.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
(三)债权凭证的注销登记
在一些情形下,债权凭证不能再作为执行程序启动的凭证,此时,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是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
2.是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
3.是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5.是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