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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比较

2022-01-22340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在中国,一件专利申请未结案之前,申请人可以基于该专利申请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同样,韩国的专利申请中也存在分案申请,那么中韩专利制度中的分案申请有关规定是否相同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比较。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中韩专利制度中对分案申请的规定比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在中国,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了办登手续,仍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办登之后、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即只要专利申请处于“未终止”的状态,都可以进行分案申请。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而在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之前的分案制度跟中国是类似的,同样要满足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等的规定。而当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分案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有所区别。从事涉韩专利代理的代理人熟知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再审查途径,另一种是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采用第一种途径时,申请人必须修改权利要求来主张专利的新创性,而采取第二种途径时,申请人无法修改权利要求,只能以当前的权利要求进行争辩。当然,申请人采取再审查途径主张专利的进步性后再次被驳回时,还可以采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进行争辩。

那么,如果申请人最终采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途径进行争辩后,韩国专利局审判员再次否定该专利的创造性而驳回申请人的主张时,可否进行分案申请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韩国专利申请中可进行分案的时期仅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的提交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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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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