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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地方安全标准规定

2024-01-01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3、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5、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6、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8、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9、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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