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3、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5、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6、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8、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9、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