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受理——审核——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注销登记的申请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与此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提出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有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齐全材料起30日内,对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申请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