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