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4]22号)
2.《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46]24号)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应交增值税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1.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2.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