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彻底解决企业在破产、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除了依靠银行建立内部良性的防范机制外,同时还必须采取加强相关立法、完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等措施。
(一)宏观政策
防范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行政方面的对策主要是:
1.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
2.建立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
4.完善企业破产、改制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微观措施
针对在审理涉银行诉讼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微观角度,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具体情况,注意采取如下措施:
1.对商业银行标准合同上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从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看,大多缺乏对企业就有关事项发生所负有义务的约束,企业无须承担告诉的义务致使企业往往避开银行搞改制,或企业为逃避银行债务而摆脱银行制约,从而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陷入风险中。所以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对有关告知等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2.积极运用现有法律的规定保护自身利益。首先是别除权的行使,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行使别除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而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另外是要注意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做好防范工作。
3.银行应重视贷款催收,要完善贷款催收手续,避免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同时要重视对债务人以外的负有保证责任的其他企业催收债务,在这一问题上尤其要重视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