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间增值税免税规定
(一)财税〔2024〕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需预缴税款的业务同样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预缴。
上述规定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涵盖了疫情期间。
本项优惠政策能否适用会受到纳税人身份和销售额的限制。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4〕36号)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本项优惠只有服务类型的限制,没有纳税人身份、应税销售额和地域等限制。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本项优惠时间最短,只有三个月,有地域、纳税人身份和适用征收率的限制,没有服务类型和销售额的限制。
以上所有免征增值税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2、疫情期间增值税减税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减征增值税有地域、纳税人身份和适用征收率的限制,没有服务类型和销售额的限制,但优惠期限较短。
减征优惠可以开具增值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