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医疗机构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受社会捐赠,需要注意的是:
1.接受捐赠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本身,而不能是医疗机构内的某个科室、某个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也不能是某个医生团队或医生个人,但受赠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或指定某一部门或个人代表该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物资;
2.接受捐赠的医疗机构应当注意捐赠方与受赠方是否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如是否是潜在客户或正在洽谈商业合作,防止出现以公益性的捐赠受赠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或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