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是首要保护对象,特别是无担保债权人。第一,债权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总体上缺乏对公司信息的掌握,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所带来的后果通常是债权人错过最佳的诉讼期限,承担败诉的风险。第二,由投资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当今的公司类型中占据着较大的比例,在此种公司中,投资人只要于公司之初认缴完全,将不再承担公司经营失败所带来的认缴股份之外的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将公司经营的风险在投资人出资之外转移给了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承担大的风险。最后,清算组接管公司财务,总管清算事宜,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在清算过程中,为了防止清算组成员侵吞公司财产,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公司财产的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二)11条、18条、20条规定了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拖延清算、虚假清算、导致无法清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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