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通常情况下时间跨度≥3年),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