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