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医疗美容业务须具备医疗机构资质,即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原卫计委修正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医美办法》”),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在先后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才可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医疗机构,由于所属行业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的外商限制类,因而外商投资方式仅限于合资、合作。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在条件上,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在程序上,在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后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1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