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符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如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3、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