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b)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c)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一致。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4)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