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3、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连续一年内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如果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无需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而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
5、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6、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是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全部销售的总机构,该分支机构也是可以申情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