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实施增值税以来,自来水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政策几经调整。1994年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适用13%的税率。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又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进一步明确,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今年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上述有关自来水的增值税政策全部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