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需要开具小微证明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本辖区内,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招标文件复印件;
3.能反映上年度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的证明文件(以下二选一)
(1)统计局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工商的统计年报。
4.三项材料加盖公章后到相应辖区的经济和信息化局或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5.个别地方可能还需要纳税上年度末的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与社保局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表或明细表和材料真实承诺书或其他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