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5.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法人授权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带原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给工商局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