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户购买房屋的时候仅有“优先购买权”这个理由,而没有其他理由时,租户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租户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跟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需要明确,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何种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