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招用人员简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经办人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