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注意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