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3)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4)仲裁调解: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
(5)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