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本来是行为税,由于大量实行核定征收(按件贴花的除外),在很多地方已经异化为流转税了。二、税法滞后。印花税法没有做任何调整,举个例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中买卖合同(印花税法中的购销合同)就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实务中由于核定征收大行其道,导致对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也征收了印花税,幸亏现在大多都是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征收的印花税,要不然,如果真的要贴花,那就只能贴在嘴上了。所以,对口头形式合同占比高的企业,建议加强合同管理,避免核定征收,进而减轻税负。
三、至于CPA书上说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配合和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都是官话,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