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灭失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法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