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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在什么时候需要办理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商标相同或者是商标近似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提供:
①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以其它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
①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
3、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
①需提供已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②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
③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④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已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4、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
①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5、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
①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6、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
①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异议在什么时候需要办理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