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南京市工商局网站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进行公示。企业简易注销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南京公司注销程序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并于公示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登记机关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