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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被无效吗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商品的来源及服务的来源,如果注册的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也让需要的人无法使用这件商标。
如何理解“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连续三年是指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须是持续状态,而非累计时间。关于连续三年的时间起算点,商标局的惯例是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根据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标准和实践,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注册商标人承担,因此注册商标人如无法提供自己或许可他人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收据以及广告宣传等形式中使用能够显示商标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规定的三年之内)和商标标识的证据,则可以认定注册商标人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对此作出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而且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并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但该注册商标持有人在商标撤三答辩时需要提供使用证明材料。
那么深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被无效吗?不一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不会直接导致商标权失效。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无效掉的必要条件是——有任何其他的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