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切实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首先是协商。没有协商就不可能有一致。企业向劳动提出拟定的劳动合同草案后,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时间来考虑,劳动者有权对劳动合同草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企业不得把劳动合同订立成“不平等条约”。即不与劳动者协商,不给劳动者协商时间。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因使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一方不得由他人代替。劳动合同必须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人签订,企业让工会主席、车间主任或其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违法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4)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书未经劳动者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少企业的劳动合同书都是企业一方代表签字,而且不发给劳动一份合同书,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
(5)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