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地位,其经济上的责任由分支机构与合伙企业共同承担,如企业无法承担,则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