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中间,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间创办的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