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注册商标的,最长会在9个月内初步审批,初步3个月内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
2、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