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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这里的“无照经营”,不仅包括相关单位或个人本身无营业执照却开展经营,还包括本身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独或共同设立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却未办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开展经营。例如,新《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211条,是指未经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擅自使用分公司名义,既包括无任何营业执照而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也包括已依法领取除分公司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营业执照却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
何谓“分公司名义”,是否要求名称中一定要含有“分公司”字样?
其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并未使用“分支机构”的概念,而是使用“分公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