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有义务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让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